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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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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在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行使監察職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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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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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候選人參考名單經當事人同意後由理事會提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,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辦理之。每屆理監事名單中,至少五分之一為新任。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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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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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置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各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。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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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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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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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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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理、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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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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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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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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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,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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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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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經理事會通過,訂定組織簡則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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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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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,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,任期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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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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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選舉理監事。
二、追認理、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三、修改及通過組織章程。
四、通過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預決算。
五、通過其他重要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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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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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通過會員入會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三、選舉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四、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辦理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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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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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選舉常務監事。
二、監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。
四、審核年度預決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