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程

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制定
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一次修正
八十三年元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一次修正
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屆第一次修正
八十五年元月十八日第四屆第二次修正
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屆第一次修正
八十七年元月十六日第五屆第二次修正
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第六屆第一次修正
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第六屆第二次修正
九十年元月六日第七屆第一次修正
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
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國際護理榮譽學會章程訂定之。
第二條
本會定名為國際護理榮譽學會中華民國分會(以下簡稱本會)
(Lambda Beta Chapter-At-Large, Sigma Theta Tau International Honor Society of Nursing, R.O.C.)
第三條
本會以促進國際護理學術交流、提昇護理教育水準及增強護理專業信念為宗旨。
第四條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第二章 任 務
第五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展學術交流。
二、加強與國際護理界之聯繫。
三、舉辦各項研討會。
四、提供護理專業資訊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 
 
 
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
本會會員入會資格為具有護理學士以上學位,且有良好學術成就及專業領導潛能,並在護理工作上有卓越表現者,由會員二人之介紹,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會員。已於國外入會之會員,得申請轉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八條
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。
三、被選舉權。
四、罷免權。
五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六、享有總會與本會出版之刊物。
第九條
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十條
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,得由理、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與警告或除名,經查明屬實者,得先予以處理,再提會員大會追認。

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一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在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行使監察職權。
第十二條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候選人參考名單經當事人同意後由理事會提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,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辦理之。每屆理監事名單中,至少五分之一為新任。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十三條
本會置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各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。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四條
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五條
本會理、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六條
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十七條
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,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。
第十八條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經理事會通過,訂定組織簡則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第十九條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,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,任期二年。
第二十條
本會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選舉理監事。
二、追認理、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三、修改及通過組織章程。
四、通過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預決算。
五、通過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
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通過會員入會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三、選舉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四、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辦理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
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選舉常務監事。
二、監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。
四、審核年度預決算。

第五章 會 議
第二十三條
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舉行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由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四條
會員大會之召開,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理事長為主席,理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。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五條
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 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 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六條
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如理事長認為必要,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,或監事會之要求,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,由理事長主持。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,由副理事長主持會議。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七條
理事會之決議,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,贊否同數時,由主席裁決。
第二十八條
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二十九條
理、監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由理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,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六章 經 費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壹仟捌佰元。
三、基金孳息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補助費。
六、其他合法之收入。
七、永久會費:一次繳納,金額為會員常年會費之二十倍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未繳納常年費者,即停權。俟其繳納當年之會費後始得復權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預(決)算於每年年終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七章 附 則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三十七條 一、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制定,並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六四三四四八號核准在案。
二、本章程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會員大會第二屆第一次修正。
三、本章程於八十三年元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第三屆第一次修正。
四、本章程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第四屆第一次修正。
五、本章程於八十五年元月十八日會員大會第四屆第二次修正。
六、本章程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第五屆第一次修正。
七、本章程於八十七年元月十六日會員大會第五屆第二次修正。
八、本章程於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會員大會第六屆第一次修正。
九、本章程於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會員大會第六屆第二次修正。
十、本章程於九十年元月六日會員大會第七屆第一次修正。